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事业法人主体名义及其授权机构与其他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科研合同、聘用与劳动合同、教育培养培训类合同、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含电子卖场合同)、资产类合同、涉外合同、战略合作合同、金融服务合同、捐赠类合同、校内管理合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机构对合同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活动,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归档和争议处理。
第四条 学校以自身名义或授权机构签署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凡未经审批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亦不得以学校所属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 签订合同(含电子卖场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出台的其他制度对合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进行。党政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的指导监督机构,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单位(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学校合同统一归口学校党政办公室主管。
第八条 明确合同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人指合同的发起人,具体负责合同协商、起草、报批、履行、争议处置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为校内正式职工)。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承办人所在单位(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直接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归档和争议处理。
电子卖场等采购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为申请采购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承担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牵头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宣传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整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合同进行核稿(指格式、标准、程序)、登记、编号、用印;
(四)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完成以下事项: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对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法律指导;代表学校处理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立项合同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内容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四)代表学校组织签订合同;
(五)组织实施合同(包括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六)归口管理好本部门所签合同档案,统计归口管理的备案合同年度数据;
(七)协助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八)对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九)及时掌握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十)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十一)电子卖场合同由承办部门按照电子卖场合同审批流程履行以上职责和相应手续。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电子卖场合同除外)。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协商或谈判过程中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作为合同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 起草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学校审定示范文本。没有学校示范文本,可优先采用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没有示范文本的,应争取由学校起草。
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应经党政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审核后,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四章 合同审核、登记、编号、印制、用印与分发
第十五条 预算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含电子卖场)项目,按照《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预算总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工程类合同按《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结束并落实全部合同条款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合同报批文本,填写合同申请会签表,连同合同谈判文本及修改稿、合同对方资信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送相关部门和人员会签。电子卖场合同依据网上审批流程进行审签。
第十七条 承办人、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会签表填写如下内容:
(一)申请日期;
(二)合同概况:项目名称,应简要概括合同项目的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指合同涉及的总金额;合同对方,指与学校签署该份合同的相对方,如为三方合同,则需注明合同的另外两个相对方。
(三)合同数量、质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会签可采取集中会签或分散会签形式(含网上会签)进行,集中会签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分散会签实施工作日限时制度。即会签部门负责人应在合同承办人报批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会签时除审核合同涉及自己部门职能职责内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内容是否与谈判内容一致;
(三)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
(四)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或者学校相关规定;
(五)合同是否采用标准合同或者是否对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作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卖场合同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按照采购流程完成网上会签,采购主管部门对电子卖场合同的合理性、购买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协助承办单位电子卖场合同的填写申购。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监督合同会签流程、双方签字、对方盖章等要素后,依据《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印章管理办法》对合同用印,并按合同要求加盖骑缝章。
对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编制连续合同编号,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货物(服务)类招投标合同、5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电子卖场合同采购的合理性、可行性、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技术参数,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协助合同、电子卖场合同的监督、审查、验收、资产入库。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部门会签完成后,承办部门将合同呈送分管校领导审签,分管校领导应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核,如有需要呈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分管校领导审签完成后,承办部门根据会签意见做好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工程类一式十份),连同会签前的合同草本及合同会签单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完成登记、编号、用印、分发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卖场合同(工程类除外)完成网上审签后,承办部门做好合同正本一式四份,连同相关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审验、登记、盖章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合同统一使用“校合字〔年份〕×号”进行登记编号。电子卖场合同依据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编号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合同原则上由校长签发,必要时校长可委托分管校领导签发,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电子卖场合同根据网上签发流程进行签发审阅。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由校领导签发后,按照各部门需要印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用印,加盖“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合同专用章”、电子卖场合同加盖“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电子卖场合同专用章”,加盖多页合同还必须加盖骑缝章。用印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收取3份,分发计财处2份、档案馆1份,其余由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保管使用。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合同的相对方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合同履行后一个月内,承办人应对履行过程作简要说明,并报相关校领导;
(二)合同的相对方如因情况变化,未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中途不履行义务的,承办人应在得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校领导出具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议和应对措施;
(三)合同的相对方完全不能履行合同或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承办人应在得知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校领导和法律顾问提交详细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后,必须及时请示承办部门立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卖场合同的变更、修改、解除参照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经公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各方在尚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期限届满,各方未就合同续期达成一致的,合同自行失效。
第七章 合同的分类归档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编号登记列具清单后,连同合同原件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函件、图表、电报、传真等逐个建立档案。清单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价金、签约时间、签署和审批领导、承办部门及人员、是否经法律顾问审查及法律顾问姓名、合同项目是否属计划内、经济内容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
第四十四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或已履行了一年的合同正本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单据、传真件必须送合同承办部门进行编号归档。
第四十五条 每年12月10日至30日承办部门合同管理员将本年度签订的全部合同提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并积极妥善地负责本部门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党政办公室会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党政办公室收到涉及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法律文书,转合同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文书的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合同履行的过程性材料提交党政办公室,并积极配合法律顾问开展案件调查。
第四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时,非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者承诺。
合同争议应当争取选择在学校住所地诉讼或仲裁。
第五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九章 合同管理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的基本原则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体系。承办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科研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部门)和科研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
合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四)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秘密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七)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八)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担保合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的;
(十)因故意或过失,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之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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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校合字 年 号 | 申请日期 | |
承办部门 | 承办人 | ||
合同名称 | |||
合同金额 | |||
合同相对方 | |||
承办部门意见 | 签名: 日期: | ||
计财部门意见 | 签名: 日期: | ||
审计部门意见 | 签名: 日期: | ||
相关部门意见 | 签名: 日期: | ||
法律顾问意见 | 签名: 日期: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 ||
校 长 意 见 | 签名: 日期: |
(说明:1.合同编号统一由党政办公室编制;2.相关部门指负责履行或参与履行拟签合同的部门)
下一条:关于新学期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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