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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学院师生校外参赛(参演)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规范我院师生校外参赛、参演活动行为,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着加强实践教学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有目的、有组织地参加各类校外与专业有关的重大比赛或演出活动。

2.学生校外参赛(参演)的内容应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从事与师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3.师生参加各类校外比赛(演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对方单位出具公函,经学院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同时,要与演出主办方签订《演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未经学院许可师生擅自参加校外商业性的比赛、演出和礼仪活动的,一切经济纠纷和人身安全由本人承担,学院不承认参赛所获奖项。

5.师生参加校外比赛或演出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私自外出参赛、参演影响上课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6.严禁学生参加有悖国家法律法规的比赛,参加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做有损学生身份和学校荣誉的演出、礼仪服务活动,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学院师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承接校外由学生参加的比赛(演出),或参加校外人员组织的与此有关的会议,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商业性质的比赛或演出,违者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外,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情节轻微的做出书面检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目标管理奖减半;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年终考核不合格,取消目标管理奖。

8.学院师生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冠名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或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音乐舞蹈学院参加校外商业性质的比赛或演出活动,违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年终目标管理奖减半。

9.教师以校企合作横向项目名义参加比赛或演出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在除去必要开支(含服装、化妆、道具等)以外,付给学生的报酬不低于该项目剩余金额的30%,在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人提交由学生本人签名的知情同意书;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由学生收到相应报酬的确认书后方可申请项目结题。

10.本办法解释权归音乐舞蹈学院。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音乐舞蹈学院

202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