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党委宣传统战部--nba比分直播_搜狐体育-投注|官网 阅读次数: 日期:2010-05-13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宣传周活动,营造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浓厚氛围,全面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应急意识和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湖南nba比分直播:开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要求,请各党总支、各党支部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实施办法》,以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始形式多样的、全方位的宣传,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意识,丰富应急知识,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请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将工作总结材料及相关影像、图片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宣传部511办公室。电子稿发送至邮箱:newnewkitty@sohu.com,联系电话:8325415。
附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宣传部
2010年5月13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于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并适时进行修订。
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具体地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利用有公园、广场、人防工程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隔离治疗等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设立应急通道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应急通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报警装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和调剂供应机制,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监管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民主、科学、依法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