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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7-2018学年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预通知

2017-09-15 15:17:53 来源: 浏览: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希望各学院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切实按照要求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的贫困生认定工作。

五、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贫困学生的资格审查与认定工作。

六、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评议组长,学生干部、非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贫困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非干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50%。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原则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孤儿和残疾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学生。

7、家庭遭遇突发重大事故学生。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生提交今年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须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含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的公章。不能提交加盖有效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学生,不得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后的《关于七类资助对象的说明》)。

(三)班级组织民主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全班总人数的5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20%。

(四)二级学院审查及公示。各学院可通过寝室、小组、班委会等途径调查、找学生个别谈话了解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广泛调查认定,审查后将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并在学院公示两天。公示应当按照既保护学生隐私又保证信息公开的原则进行。

九、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4:30前将经学院公示后的贫困生名单汇总表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稿一份,电子稿发至邮箱1142576537@qq.com)。

十、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廉洁自律,杜绝收受学生礼金、接受学生宴请等不正之风。

十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上报名单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生成我校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确定我校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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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3日

关于七类资助对象的说明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是指由扶贫部门认定,对贫困户建立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这类学生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1.我省户籍的学生。以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为准;2.外省户籍的学生。由于各省证明材料格式不一,学校以是否加盖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为准,该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家庭为建档立卡户。”学生的祖辈为建档立卡的,需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祖辈与学生是同一户人。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在我省该类学生的证明材料为低保证,外省没有低保证的,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家庭享受低保政策。”学生祖辈为低保户的,需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祖辈与学生是同一户人。

三、孤残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证明材料为孤儿证、残疾证。认定部门:民政、残联。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农村家庭完全失去经济来源,无法凭自己能力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业。讲简单点就是农村的无保户。该类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证明材料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另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烈士子女:证明材料为烈士证。由民政部门认定。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七、突发事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疾病:符合湖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需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事故:本人及父/母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能力。死亡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失踪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类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类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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